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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建欣与穆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建欣,穆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402号申请执行人杜建欣,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穆炳,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杜建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3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穆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穆炳偿还申请执行人杜建欣借款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2680元及申请执行费2870元由被执行人穆炳负担。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73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