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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田雪飞故意伤害、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612号罪犯田雪飞,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雪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作出(2013)任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雪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撤销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初字第39号判决中对被告人田雪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与本次所犯强奸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雪飞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雪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12日至2021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郑 东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