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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卫全诉康庄健、王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卫全,康庄健,王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梁卫全,男,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康庄健,男,197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亚梅,女,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梁卫全诉康庄健、王亚梅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康庄健给付申请执行人梁卫全欠款本金5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3年9月1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王亚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康庄健因涉嫌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正在服刑;被执行人王亚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双执字第51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郭 春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付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