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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0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与周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95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诉被告周滨、吴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零四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薛恩同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人民陪审员  韩玉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索 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