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学瑞、赵子玉、李玉春与被执行人蔡晓彦、何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瑞,李玉春,赵子玉,蔡晓彦,何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赵德瑞。申请执行人李玉春。申请执行人赵子玉。被执行人蔡晓彦,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丰宁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朱首营村。被执行人何喜林,男,1968年3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丰宁县人,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镇南营村。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滦诉前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何喜林所有的冀HP72**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何喜林所有的冀HP72**号普通低速货车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何喜林所有的冀HP72**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