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孙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孙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济中区民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某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王某与孙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路克福审判员 林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米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