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杜某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