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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2397号原告杜某某,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