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贺亚宁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07号罪犯贺亚宁,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亚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亚宁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7月5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亚宁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