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星博化工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重庆星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07-1号申请执行人: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车德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玲,系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重庆星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复兴镇水坪村。法定代表人:庞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星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博公司”)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星博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星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对被执行人星博公司仍具有(2014)武海法商字第01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院认为,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民生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其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武海法执字第002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孔令刚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