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明、于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明,于长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535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玉明。被执行人于长华。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明、于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27日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江审判员 刘腾达审判员 丁成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春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