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小斌、曹芳弟与被执行人石会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28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斌,男,出生于1974年11月12日,汉族。申请执行人曹芳弟,女,出生于1979年2月24日,汉族,系张小斌之妻。被执行人石会盛,男,出生于1963年12月24日,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和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石会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向申请执行人曹芳弟、张小斌退还房屋租金151726元并退还租房押金40000元,合计191726元;(2)自2014年3月20日起以191726元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清偿完毕止;(3)负担案件诉讼费2300元,执行费27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具条领取了全部案款,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汉台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2775元,由被执行人石会盛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