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全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44号罪犯赵全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全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全猛的同案被告人王宁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8)保刑终字第2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全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6月6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全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