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三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洪秋与孙海生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秋,孙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陈洪秋。被执行人孙海生。本院依据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4年丰(汉)民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孙海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洪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孙海生偿还租赁合同纠纷款44000元,诉讼费900元,保全费9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孙海生存款人民币46360元或同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英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