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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素花与李开明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民初字第3393号原告:陈某某,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忠涛,简阳市贾家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5日以需要慎重考虑原、被告的婚姻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