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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申请包秀梅、包占荣追偿权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包秀梅,包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590号申请人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法定代表人白额尔敦布和,职务局长,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秀梅,女,51岁,蒙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占荣,女,54岁,蒙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科左后旗就业服务局申请包秀梅、包占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30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包占荣工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