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西华县公安局与孙开动劳动争议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2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西华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张宗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廖鸿智,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孙开动,男,汉族,1954年9月10日出生,住西华县。申请再审人西华县公安局与被申请人孙开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华县公安局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西华县公安局申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结果错误。经依法复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其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华县公安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彦兵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燕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