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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高俊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霞,高俊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高俊复,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西集镇本院依法受理的(2015)巴法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据已执行的(2014)巴民一初字第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高俊复“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殿广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智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