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国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15号罪犯李国良,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作出(2012)遵刑初字第3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良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2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