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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1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邵某,女,199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