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961号原告:刘某,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邵某,女,1991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刘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鹏飞代理审判员 马治国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