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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姜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39号罪犯姜生,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08)定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一月十五日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姜生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5月7日至2015年2月2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年三月十七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04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生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