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任建昌猥亵儿童、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13号罪犯任建昌,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作出(2005)定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建昌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建昌在服刑期间,于2006年11月7日至2015年1月18日,获计分表扬奖励10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建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8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爱厂代理审判员谷莉代理审判员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