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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保险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秀娟,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菊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