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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胡滨、王彬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胡滨,王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9号23层。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员。被执行人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海口路583号。法定代表人胡滨。被执行人胡滨,女,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彬,男,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32853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胡滨、王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胡滨、王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春东方新锐建筑涂饰有限公司、胡滨、王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胡滨(外一名)所有的,坐落于东盛大街以东民丰地块三(上东•城市之光),建筑面积:291.29平方米的房屋予以预查封。2、将被执行人王彬所有的,坐落于净月开发区,建筑面积:159.1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3、将被执行人胡滨所购买的,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彩宇大街以东、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建筑面积:50.5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4、将被执行人胡滨所购买的,吉林省领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彩宇大街以东、空地以西、云友路以北,建筑面积:50.52平方米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王继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