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长东诉高金苓、翟福元、刘绪昌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长东,高金苓,翟福元,刘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748号申请执行人:白长东,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金苓,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翟福元,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绪昌,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白长东诉高金苓、翟福元、刘绪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白长东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白长东诉被执行人高金苓、翟福元、刘绪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