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春福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马丽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雍海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