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炳辉、毛贵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炳辉,毛贵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三初字第413号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钟怡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远灵,该公司员工。被告:朱炳辉,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73。被告:毛贵英,女,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104X。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朱炳辉、毛贵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以被告朱炳辉、毛贵英已缴清所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萍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徐 豪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