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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1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黄明国、覃雪冬、唐金桃、龙章知、覃事龙、白继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黄明国,覃雪冬,唐金桃,龙章知,覃事龙,白继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13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20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7357960—0。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明国,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覃雪冬,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唐金桃,女,1964年8月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龙章知,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覃事龙,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白继冬,女,1981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黄明国、覃雪冬、唐金桃、龙章知、覃事龙、白继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金桃、龙章知、覃事龙、白继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唐金桃、龙章知、覃事龙、白继冬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