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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伟超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99号罪犯孙伟超,又名孙小伟、孙三儿,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七月五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000元。因发现漏罪,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伟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伟超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2007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8月释放,2009年9月1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4月14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2月23日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伟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22日起至2020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