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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华与宋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宋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44号原告王华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宋黎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俊洋,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春会,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原告王华诉被告宋黎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琳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杜俊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黎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诉称,2015年5月1日10时,被告宋黎忠驾驶牌照为粤B×××××号小型轿车沿公园路由南向西转弯时与娄艳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娄艳龙及乘车的原告王华受伤,经开封市宋门派出所认定,被告宋黎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被告的违章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其医疗费2444.7元、营养费3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黎忠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付,超出交强险部分,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根据保险公司和肇事车辆的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只承担国家医保用药费用;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10时45分许,被告宋黎忠驾驶牌照为粤B×××××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公园路由南向西转弯与娄艳龙驾驶的豫B×××××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公园路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乘车人原告王华受伤。2015年5月13日,开封市公安局宋门派出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宋黎忠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娄艳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王华于2015年5月1日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右小腿软组织损伤;2、腰椎损伤。同日到开封美宝烧伤创疡空分医院门诊治疗12天,经诊断为:右小腿烧伤。原告王华支出医疗费共计2444.7元。另查明,原告王华在开封齐鲁塑编有限责任公司上班。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宋黎忠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娄艳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对该事故认定书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对于医疗费2444.7元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其他损失确认如下:1、误工费计算期间根据原告病历和伤情,本院依法酌定20天为宜,计算标准因原告提交的工资证明中扣发工资数额无法确认,故应按上年度制造业平均工资为宜。即1866.19元(按34058元/年÷365天×20天=1866.19元),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2、交通费本院依法酌定为12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3、营养费本院依法酌定为12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鉴于肇事车辆已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以下损失:医疗费2444.7元、营养费120元、误工费1866.19元、交通费120元,共计4550.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华医疗费2444.7元、营养费120元、误工费1866.19元、交通费120元,共计4550.89元。二、驳回王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宋黎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姗姗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