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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汤军宝与迁安市众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943号原告:汤军宝,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晓静,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众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明,该公司经理。原告汤军宝与被告迁安市众方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军宝诉称:我与被告签订《免费试乘车协议》,期限三年。我向被告交押金110000元,保证金5000元。期限即将到期,经与被告协商,被告明确表示不能返还押金和保证金。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被告返还押金110000元、保证金5000元、承担违约金2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因涉嫌犯罪,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汤军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立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