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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武德勇盗窃、抢劫、脱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55号罪犯武德勇,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03)昆刑一初字第2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德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五年三个月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七个月、一年五个月和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德勇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2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1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因抢劫罪,被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7年3月7日趁接见家属之机从四川省五马坪监狱脱逃。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德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2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