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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兵兵与折燕妮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兵兵,折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01983号申请执行人高兵兵,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折燕妮,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高兵兵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3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折艳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折艳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高兵兵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执行费61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武永虎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执字第019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葆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高胜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