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立广与覃定祥、黄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广,覃定祥,黄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95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广。被执行人覃定祥。被执行人黄民。陈立广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覃定祥、黄民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2425元,执行费53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车牌号为桂B×××××猎豹牌小型汽车一辆为被执行人黄民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民所有的桂B×××××猎豹牌小型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准许被执行人黄民使用被查封小型汽车,但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小型汽车进行变卖、拍卖、赠与、毁损、设立他项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盛美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龙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