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家宇、何国勇与朱家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家宇,何国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民申字第01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家宇。委托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王文军,该支公司经理。一审原告:何国勇。再审申请人朱家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灌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一审原告何国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家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审理何国勇诉朱家宇和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不负赔偿责任,完全错误。主要理由:1.该案两次开庭及庭后举证,保险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向投保人告知过免责条款内容。保险公司在法庭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进行了告知或提示;2.对保险公司庭后提交的保险条款及免责内容,申请人不认可。一是该内容没有与申请人投保单装订一起。二是没有投保人签字。三是与本案毫无关联性。四是该“纸”不知来源于何处?五是该“纸”超出了举证期限。3.朱家宇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时还一并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保单反面清楚的记载着该险种的条款,尤其对免责条款在字形、粗细上与其他条款还不一样。而保险公司提供给朱家宇的商业三者险投保单、保险单反面是空白,整个投保单、保险单上找不到一句免责条款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担保人做出明确说明。该条款规定保险人必须就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提示和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予以说明”。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商业三者险,保单上连免责条款的内容都没有,哪里来的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原审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了合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认定错误。免责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从未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看到过免责条款的内容。(二)两审判决依据不足。本案的焦点是: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上有没有免责条款内容,有没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一、二审法院审理时,保险公司始终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就免责条款尽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两审法院却支持保险公司的免责主张,证据不足,判决不能令人信服。据此,申请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朱家宇驾车超速行驶,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6月8日,本案申请人朱家宇的父亲朱正凯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以投保人身份在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签名。该声明内容为:“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使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险种。上属填写的内容均属实”。保险公司一审提交的编号为32072400被保险人为朱正凯的保险单(正本)重要提示栏1.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保险公司一审提交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上述条文采用了足以引起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朱正凯进行了说明并无不当。朱家宇关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依据不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家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家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浩代理审判员 王玉福代理审判员 杨红旗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七八日书 记 员 章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