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0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秀娟,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菊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