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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鲁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82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9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月2日25号作出(2013)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王某某自愿于每月1号支付婚生女儿王雪聪、儿子王奥博抚养费1000元。因其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逾期未予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振祥审判员  吴大憨审判员  孟铭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鹏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