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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玉芝与孙晓辉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芝,孙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芝,男,汉族,1959年2月16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花园**栋七门***号。被执行人孙晓辉,男,汉族,1981年2月2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区***栋5门***室。申请执行人张玉芝与被执行人孙晓辉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待被执行人孙晓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张玉芝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