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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6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罗良明与谷开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良明,谷开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6220号原告罗良明,男,196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李丰、石小倩,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开俊,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法定代表人龙宝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良明与被告谷开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良明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罗良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良明负担。审 判 长  李正辉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人民陪审员  杨 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