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军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578号罪犯刘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10)保刑一初字第001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刘军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冀刑四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5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