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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执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连桥与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桥,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台执字第00499号申请人赵连桥,男,生于1960年3月11日。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舒家营村,组织机构代码:77001026-4。法定代表人赵连科。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汉台民初字第0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已立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其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汉中市华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款202932元;若无存款收入则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岩审判员 胡 翔审判员 姚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善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