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伯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297号罪犯李伯峰,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作出(2013)涞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伯峰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伯峰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保刑终字第2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伯峰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伯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7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