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执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苏清华与范红伟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振刚,王建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执字第787号申请执行人赵振刚,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建瑞,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赵振刚与王建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429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青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