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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胡运福、陈亮诉李大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运福,陈亮,李大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734号申请执行人:胡运福,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陈亮,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大奎,男,汉族,居民。胡运福、陈亮诉李大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商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运福、陈亮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胡运福、陈亮诉被执行人李大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