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徐西涛、李景俊、张守忠、冯美莲诉马秀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西涛,李景俊,张守忠,冯美莲,马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875号申请执行人:徐西涛,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景俊,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守忠,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冯美莲,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秀强,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徐西涛、李景俊、张守忠、冯美莲诉马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徐西涛、李景俊、张守忠、冯美莲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西涛、李景俊、张守忠、冯美莲诉被执行人马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