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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召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与唐顺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召行执字第58号唐顺起:你(单位)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漯土监召罚(2015)0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0.14万元。(2)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户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