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梅英申请执行包连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梅英,包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26号申请人包梅英,女,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连山,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梅英申请包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