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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包梅英申请执行包连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梅英,包连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26号申请人包梅英,女,4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连山,男,41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包梅英申请包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4月8日移送到我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双发当事人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323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图拉 古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