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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法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红艳申请执行马春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艳,马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高红艳被执行人马春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红艳与被执行人马春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马春海已履行(2015)扎鲁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鲁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包金桩审判员 :吴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