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耿瑊与侯明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瑊,侯明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耿瑊,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明奎,男,195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受理原告耿瑊诉被告侯明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耿瑊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郭建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耿瑊负担。审 判 长 张艳丽审 判 员 马胜勤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