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坊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坊催字第3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谢俊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持有的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江西久诚实业有限公司,账号10×××26,付款行南昌农村商业银行洪都支行,收款人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5×××28,开户行为工行南钢分理处,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2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成利群审 判 员 范友子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