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承祥与刘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承祥,刘学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589号原告李承祥。被告刘学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承祥与被告刘学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松平人民陪审员 尹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培 来源: